15日,备受各界关注的“泉标维权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原告济南大盟广告有限公司提出了10万元的财产著作权赔偿要求,被告济南时尚实中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则回应,济南市政府才是泉标真正的著作权人,自己不该作出赔偿。
原告:著作权被侵犯被告 泉标归市政府
本次庭审中,有关泉标的著作权是属于设计者王天任以及后来的济南大盟广告有限公司,还是属于济南市政府,是双方争论的焦点。据了解,1999年前设计泉标时,济南市政府签订的委托设计制作泉标合同中并没有对著作权的归属作出约定。
庭审中,原告济南大盟广告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提出,该公司已经从泉标的设计者、原陕西雕塑院院长王天任手中获得了“泉标”的著作财产权,被告擅自将“泉标”形象制成旅游商品销售,侵害了其权益,为此向法庭提出,要求被告赔偿著作权损失10万元,其他损失7720元。
被告济南时尚实中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郑亚龙则认为,济南市政府参与了泉标雕塑的原始创意和规划,此后,从征集、落稿,到动用市政设施安装、固定,直到现在对泉标进行日常的维护,可以说泉标自始至终都与济南市政府密切相关。王天任设计方案入选之后,济南市政府曾以奖金的方式向其颁发3万元,表明已经买到版权,泉标的实体则与王天任无关。
原告:对方为谋私利被告:我们出于公益
在庭审陈述环节,被告济南实中工艺的负责人郑亚龙提出,围绕两家公司的泉标诉讼,“实际是公权与私权、公益与私利之争”.
郑亚龙说,济南市在旅游商品开发方面一直比较滞后,实中工艺公司“出于善意”,对泉标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且没有侵犯著作权人的利益。“《天下泉城》城市宣传片,从天上拍摄了泉标雕塑,光盘也摆到书店里卖钱了,难道你能找到他们要著作权费?”郑亚龙说。
原告律师、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的王维嘉对被告提出的“公益与私利”之争一说并不赞同。 “他们(原告)不是为了私利?不应该打着公益和公权力的名义,破坏整个法律环境。”他说。
原告愿调解 被告不答应
本次庭审最后出现了有趣的一幕: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同意调解”,郑亚龙则坚称“不同意调解”.法庭将在进一步收集双方提交的证据之后,择日开庭做出判决。
对本次“泉标著作权”引发的诉讼,一位律师在庭审之后表示,国际、国内的法律对“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的规定及解释存在诸多不同,如果在日本、台湾地区法院,被告的胜算大一些,如果在英国、法国,则原告的胜算大一些。
在本次民事诉讼中,济南市政府屡屡被各方提及,成为本次“泉标维权案”的“第三人”,但是,庭审中并没有政府方面的代表出庭表明态度。
政府应该出面说清原委
围绕济南城市标志泉标的著作权纷争由来已久,成为泉城市民关注的焦点话题。在法庭上,原告律师依托对法律的熟稔,引经据典,意在阐明原告方拥有的著作权。被告则“以情动人”,并一度抬升到维护公益的高度。这样的答辩感觉像是“关公战秦琼”.
跳出法律来讲,从规划、建设到日常维护,济南市政府部门多年来做了大量的工作,如今泉标成为让泉城百姓自豪的、可以代表济南形象的标志性建筑。
此次庭审,市政府屡屡被当事双方及法院提及。作为除原被告外对事件来龙去脉最有发言权的政府部门,有必要出面说明事情原委,帮助理清泉标归属,消除民众的疑惑,让泉标不再“麻烦缠身”。
泉标著作权之争由来已久
建成于1999年8月的泉标,是济南第一个城市主雕塑。设计者西安的王天任先生,取小篆“泉”字意象和“泉”文化内涵设计而成。
几年来泉标著作权远在西安不在济南的状况,对济南市旅游业等相关行业发展的制约日益明显,“泉标”的正当商业性使用一直无法启动。
2007年,王天任先生欣然表示,只要不损害作品形象、对济南有利,愿意让出泉标著作权。按照当时的转让协议,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专属于作者本人不随本合同移转外,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财产权均一次性全部让予济南方。
公共建筑著作权纠纷不少
青岛“五月的风”
1997年7月,位于济南的天笠公司与青岛方面签订了“雕塑设计合同”,后者选定了该公司设计的“五月的风”雕塑方案,并制作雕塑置于“五四广场”.1999年7月,天笠公司在山东省版权局对该作品进行了登记。
此后,因出现青岛正杰公司复制并出售“五月的风”小型雕塑、海信公司将“五月的风”图案设置在其所生产手机显示屏中等事件,天笠公司与多家单位打起了官司,原被告互有输赢。
广州 五羊石雕像
五羊石雕像是在上世纪50年代末,由雕塑家尹积昌、陈本宗和孔繁伟等受前广州市市长朱光指示,根据广州五羊传说而创作的。自2005年起,广州雕塑院与三人委托律师,向一百多家涉嫌侵权的单位发出了律师函,并将使用五羊雕塑图片作宣传的家乐福广州卖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30万元。
法院判决,五羊雕塑著作权由第三人广州市人民政府享有,创作者只拥有署名权,被告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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