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二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的重头戏——“中国国际影像文化节”摄影大赛作品初审工作已经完成,中国新闻摄影学会理事、《京华时报》图片总监骆永红,《新京报》副总编、视觉总监何龙盛,《人民日报》摄影部主任李舸作为摄影界的三位资深评委谈到了中国摄影作品版权市场的现状与版权保护,笔者深以为然。
中国摄影作品的版权交易历程
中国摄影作品的版权交易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据说,最早的包括摄影作品在内的图片版权交易自新华社开始,当时出于丰富新闻资源的需要,新华社代理世界各国通讯社的新闻图片已有很长的历史;19世纪90年代,一些最初与挂历出版以及广告设计有密切关系的公司开始开拓商业图片市场,开始出现类似于图片版权代理机构的民间组织,后来比较知名的是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和北京美好图像图片有限公司;互联网时代,摄影作品版权交易更多的表现为数码照片借助网络传输实现交易,一些投资商开始建立网络图片公司向新闻媒体、广告公司等用户提供摄影图片服务; 2008年11月21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成立,自此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管理、许可使用以及使用费的收取、分配有了专门机构,摄影作品的版权交易进入了快车道。
摄影作品版权交易规模小、
不活跃的症结所在与对策
即便历经四个阶段的蜕变,摄影作品版权交易仍然表现为规模小、不活跃,既与摄影作品作者的版权交易和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强有关,也与拍摄照片门槛低、侵犯照片著作权的情形比较严重有关。笔者认为,摄影作品的作者应加强版权交易意识,并将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予以法律保护,主要对策如下:
首先,要界定清楚著作权的归属。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属于作者,当摄影者不隶属于任何机构,也非接受委托进行拍摄时,摄影者即作为作者而享有摄影作品的全部著作人身权与财产权。
当摄影者隶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则著作权的归属又要区分两种情形,一是摄影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摄影者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最终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而享有摄影作品的全部著作人身权与财产权;二是摄影者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著作权一般由摄影者享有,除非职务作品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但是即便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摄影者仍然享有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
其次,摄影作品完成后,一旦确定不将其应用于外观设计、不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则应尽快通过各种方式公开发表,若此不能实现,可考虑采取公证、版权登记备案或者将已经署名、签署日期的照片通过挂号信、特快专递邮寄给自己后不予启封并保存好原始的胶卷底片的方式寻求著作权法保护。
但是,对于数码摄影作品而言,由于数码摄影与传统摄影的记录、传播、复制方式以及对原创性的认定完全不同,一旦产生版权纠纷,很难判断到底谁是照片的原作者,法院也很难单纯从机器可读形式的数字证据中判断数字摄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属。因此,摄影者可以在将RAW格式的照片转换为JPEG等格式前将RAW原始数据格式刻盘保存或者利用PS等软件在自己的摄影作品上做“水印”,或者在不破坏美感的前提下将照片进行适当裁切等方法保护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这样,一旦发生纠纷,RAW原始数据、含“水印”的或者完整的摄影作品就能充分证明照片的著作权。
另外,摄影者也可以采用数字水印数码相机进行拍摄,此种相机可在不改变其他功能的前提下实现数字水印的添加,当图像信息发生任何变化时,可以通过水印信息反映出来,通过检测易损水印信息的变化,还可以找到图像变化的准确位置,从而使数码照片的真实性得到有效保障,使数字影像成为著作权权属的证据。
再次,一旦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被侵权,著作权人在充分保护自己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前提下可以积极寻求法律解决,甚至采取法律途径解决的过程中可以促进版权交易。
最后,摄影者宜积极加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等版权管理机构与相关行业协会,并加强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协同,既有利于加强自己的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也能够增加更多交易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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