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间美术作品”(有著作权)与“民间美术品”(无著作权)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更没有直接的权利保护条款,权利边界的模糊是造成美术作品作者权益遭受侵犯的一个重要原因(详见拙著《美术作品作者财产权益保护研究》,文化艺术出版社,2013年)。虽然没有直接对应条款,但并不说明其没有纳入我国法律规范范围。
从作者接触的“民间美术作品”案例来看,张时中剪纸《孔雀舞》一案(一审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五法民一初字第93号;终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昆民六终字第6号)是民间美术纠纷中比较典型的案例。此案中,张时中的剪纸作品《孔雀舞》完成于1990年,并收录于1995年出版的《云南剪纸新作》一书。1999年,熊川公司与刘丹工作室签订《委托设计合同》,约定该设计室为云南熊谷生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设计“云南情紫米酒”包装,包括酒盒、瓶帖、瓶盖、大箱和海报。设计方案一经采用,版权即归云南熊谷公私所有。双方还特别约定,设计方案中的所有图案资料须自行创作设计,若涉及侵权,责任由刘丹工作室承担。199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云南情”酒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载明设计人为刘丹,专利权人为熊谷公司。然而,该包装盒上使用了张时中的剪纸作品《孔雀舞》作为装饰图案。于是,张时中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云南熊谷生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侵权。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张时中胜诉。
笔者认为,此案例是一个典型的三败俱伤案例:第一,作者著作财产权并没有得到最大化的实现。众所周知,一件商品只有售出才可以实现其价值,获得收益。同样,剪纸作者的作品著作权只有许可他人使用才有可能获得收益,实现财产权,而此案虽然保护了作者财产权不受侵害,但并没有实现财产权的最大化。第二,云南熊谷公司与刘丹工作室签订了协议,从协议内容看,上诉人为避免侵权已做出了相应约定,之后还将酒盒包装申请了专利,可以说上诉人主观上并无恶意,云南熊谷公司只是想为其产品获得一个良好的包装而进行委托,既然此公司使用了张时中的剪纸作品《孔雀舞》,那么,此公司就认可了《孔雀舞》对其产品的适用性,况且一经投入市场就产生了顾客识别效用,在短时间内更换包装不利于销售,所以,此公司的利益也没有最大化。第三,从知识产权法“鼓励传播”的理论来看,“知识”并没有得到最大范围的传播,张时中的《孔雀舞》剪纸丧失了一次大范围传播的机会。知识创造本身是件成本很大的事,但可惜的是创作出来之后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对社会的贡献。作者的成本与收益没有形成鲜明的正比,作者再创作的条件和动力并没有得到改善和加强。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刘令华《贵妃醉酒》一案则属于“民间美术品”侵权案。画家刘令华创作《贵妃醉酒》一画,后未经作者许可被多家公司用于多种衍生产品,其中以绣品最多。为维护其权益,刘令华经纪公司——京粹公司在北京、上海、苏州3个城市向侵权对象提起了诉讼。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绣皇公司侵犯《贵妃醉酒》著作权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绣皇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判决其赔偿3万元。然而,京粹公司总经理王嘉沐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审判决认定了侵权行为,在法律角度来看似乎我们赢了,但作为商业竞争中的一部分,从企业的角度长远来分析,这份判决书宣告了京粹公司维权行动的失败。”“盗版的绣品产品一件就能卖到2万至4万余元不等,而在诉讼中折腾了大半年才判赔3万元,刚刚达到一件产品的售价,这样的判赔对震慑侵权毫无用处。”京粹公司代理人靳长华抱怨道,如果算上诉讼中京粹公司的维权投入及精力消耗,维权成本远远高于补偿,企业很难继续这种赔本的维权。可见,“民间美术品”的市场是非常广泛的,而且需要美术版权作品提供创意。
从实践来看,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关于“民间美术”的诉讼纠纷基本是围绕“民间美术作品”版权进行的。经笔者2017年12月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所属《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全文检索“民间美术”一词,获得六份审判书,其中四份重复,实质只有三个案例的判决书,分别是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银行侵犯著作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知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张燕与被告江苏人民出版社、骆鹏、李翔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系文字内容纠纷,非民间美术类),王翀与金文、南京金文云锦艺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1187号]。
从上述几个案例来看,在美术作品纠纷的判决中,法院普遍存在“息事宁人”的现象,被侵权人获得的赔偿只能勉强抵消起诉费用,但侵权作品的使用费用和对侵权者的惩罚却体现不出来。此外,版权作者获赔金额也较少。若民间美术工作者维权成本高、获赔金额少,那么维权的积极性肯定不会提高,相反,侵权行为或愈演愈烈。所以,法律法规有必要增大民间美术作品的侵权成本,才能加强对其著作权的保护。
另一方面,有必要畅通交易渠道,降低民间美术作品版权交易成本。创意经济是以创意为基础,以知识产权为权利载体,以市场交易为手段,以科技为依托的经济模式。由民间美术作品产生的创意经济也是以民间美术作品创作为基础,以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为权利载体的。对美术作品的产业化运作主要是版权的许可与交易。民间美术作品版权的使用应该在作者和使用者之间达到一种均衡,使版权使用者容易获得授权,使版权所有者容易卖出版权,并不断降低版权交易成本,尽可能地扩大其传播范围。
以交易促保护,民间美术保护的核心应是促进实物和版权交易。我国大部分民间美术的传承人生活于较为落后的农村,甚至越贫穷的地区民间美术资源越丰富。很多民间传承人学习民间文艺的出发点就是能通过“手艺”多赚点钱来改善生活。所以,保护民间文艺必须调动起传承人的积极性,必须让他们通过民间美术的传承来增加自己的收入。增加收入的办法有两种,一是政府财政拨款,二是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政府财政拨款只能是一种“兜底”方式,通过市场交易则是一种可持续的办法。民间美术作品著作权(版权)贸易应该成为传承人(作者)收入的重要部分,同时以署名权为中心的精神权利也应该得到保护,这对于提高他们保护和传承民间美术的积极性有很大意义。民间美术品也将因为民间美术作品的权利保护而不断增强独创性,向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靠拢。
笔者认为,通过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搭建我国民间美术作品和民间美术品的实物和版权交易平台,是一种较为可行的方式。我国很多地方政府文化部门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管理或研究机构,这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授权和收费活动)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奠定了基础,从而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更有力度地加强对民间文艺作品的使用和交易的观测;其次,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汇聚了我国民间文艺保护方面的学术权威,有利于解决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和实物交易中的问题,这是一般民间机构和团体所没有的;此外,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对外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中心,具有在国外进行法律活动的很多有利条件,可以代表国家行使一些地方政府和个体作者不便行使的权利。
以上内容转载于美术观察公众号,如有侵权请联系客服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