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电子存证法律效力的变迁

发布时间:2023-04-14
新闻来源:HST娱乐法观察

互联网时代下,电子证据大量涌现,以区块链为代表的新兴信息技术,为电子证据的取证、存证带来了全新的变革。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是一串使用密码学方法相关联产生的数据块,每一个数据块中包含了一次网络交易的信息,用于验证其信息的有效性(防伪)和生成下一个区块。具体来说,区块链网络是由多个机构或公司服务器作为节点所构成的网络,该网络上某节点会对一个时间段内所产生的数据打包形成第一个块,然后将该块同步到整个区块链网络。网络上的其他节点对接收到的块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加到本地服务器。之后,某节点会将新产生的数据及本地服务器内已有块的信息放在一起打包形成第二个块,其他节点接收该块并验证通过后,将第二个块加到本地服务器,第一个块与第二个块相连,之后的网络内部的数据均经上述相同方式打包成块,块与块首尾相连形成链,该链即为区块链。若需要修改块内数据,则需要修改此区块之后所有区块的内容,并将区块链网络所有机构和公司备份的数据进行修改。


区块链技术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在确认电子数据已保存至区块链后,其作为一种保持内容完整性的方法具有可靠性,因此,从技术角度而言,区块链成为了电子证据取证存证的有效技术手段。



2018年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例区块链电子证据案件,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号:(2018)浙0192民初81号)。在该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效力从存证平台的资质、侵权网页取证技术手段的可信度、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存完整性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法理论证,并引入了司法鉴定机构对取证程序进行司法鉴定,进一步补强了证据效力。


2018年9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首次审理了区块链电子证据案件,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号:(2018)京0101民初4624号)。在该案中,东城区人民法院从存证平台的资质、电子数据生成及储存方法的可靠性、保持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等方面予以了审查,对涉案电子数据的效力作出认定。


以上两个案件中,法院对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方式进行了严格的法理论证,包括了存证平台的资质(包括存证平台的中立性、平台的资质资格等)、取证技术手段的可信性(包括存储环境的安全性、数据来源的可信性、鉴定机构的背书、法院的勘验等)、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存的完整性(电子证据的生成及传递路径)三个方面,明确了区块链这一新型电子证据存证法律效力认定的基本规则,在关于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其审查思路和框架对于区块链电子证据审查认定起到了指引性的作用。


事实上,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时,率先建立的是电子证据平台,第二阶段便建立了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此后成立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均在第一阶段直接建设了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用于支撑在线诉讼活动。